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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到老挝赚大钱?中国警方千里追击斩断“偷渡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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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7 14:5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富源县公安局主动出击,远赴西双版纳州勐腊县,打掉一个偷越国(边)境犯罪团伙,抓获王某、杨某、李某江等违法犯罪嫌疑人7人,坚决斩断跨境犯罪“人力链条”。

QQ浏览器截图20230307145723.jpg

示意图

2月初,富源县公安局在对涉诈高危人员杨某进行研判过程中,发现其与王某联系密切,经侦查发现王某与境外人员频繁勾连,同时王某还与李某贤、丁某红等5人频繁联系。民警初步判断王某有组织偷越国(边)境犯罪重大嫌疑。

经开展大量工作发现,2月14日,王某、杨某等4人乘车从富源前往昆明,到昆明后,会同李某贤、丁某红等一起乘车前往景洪。2月17日,王某等7人到达勐腊县勐捧镇准备偷渡出境。见收网时机成熟,富源警方立即与勐腊警方进行联系,并远赴勐腊县开展抓捕,在当地警方的大力支持下,一举将王某、杨某等人抓获。

经查明,今年春节前,王某在网上看到一则去老挝工作的高薪招聘广告。2月初,王某和对方联系后邀约杨某、李某贤等一共7人到西双版纳州勐腊县拟偷渡出境。经讯问,王某、杨某等7人对拟偷渡出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团伙7人已全部被富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相关法规阅读

偷越国(边)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记者 甘仕恩)

来源:北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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