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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买老挝木材遇“李鬼”,商家被判三倍赔偿4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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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9 10: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消费者花费十余万元购买高档木材“老挝柚木”用于新房装修,使用后却发现木材材质不佳,出现发霉、开裂等情况。近日,一商家因消费欺诈被告上法院。最终南通崇川法院判处商家支付给消费者3倍赔偿金,总金额达442259.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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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货不对板,属于欺诈

2019年,陈先生因装修需要,经朋友介绍至南通市某木材经营部购买板材,其中订购了主材“老挝柚木”合计10.6828立方米,总金额147419.88元。《送 (销) 货单》上也将品名标注为“老挝柚木”。

陈先生将上述材料用于房屋装修,后因发现主材在使用中存在发霉、开裂等情况,对所涉木材品质产生怀疑,举报至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调查过程中委托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陈先生所购主材进行了抽样检测,结果让陈先生大吃一惊,检测共取样木块三组,经检验所涉木块宏观特征、显微构造特征均不符合《东南亚热带木材》规定的柚木要求。

对此,陈先生极为愤慨,“货不对板,这就是欺诈。”遂将该木材经营部告上法院,要求经营部返还已支付的货款,并支付3倍赔偿金442259.64元。

建材商:误解,“翅苹婆”就是俗称的“老挝柚木”

针对陈先生的主张,该木材经营部辩解说,这是消费者有误解。这批木材的实际名称为OWT(“翅苹婆”),而“翅苹婆”在木材市场上就是俗称为“老挝柚木”,且销售定价也是“翅苹婆”在市场上的合理售价范围内,自己并没有欺诈,故不应支付欺诈赔偿金。

法院判决:构成欺诈,三倍赔偿

崇川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被告某木材经营部作为木质装潢材料销售商,应当知道其销售给陈先生的板材木种真实名称为“翅苹婆”,但仍在《送 (销) 货单》上将其品名标注为“老挝柚木”,致使消费者对所涉木材的产地和木种均产生错误认知,应认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所谓的行业俗称的说法不足以免除商户的欺诈责任,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主张商户退还货款并增加惩罚性赔偿。

关于退还货款责任,鉴于所涉板材原告已用于装修,无法退还,应对商户予以折价补偿,折价金额综合衡量后以双方间成交价作为折价补偿标准并无明显不当,两相折抵后对陈先生的退款主张,法院不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该木材经营部赔偿陈先生442259.64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长期以来,在建材市场存在的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经营者有意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屡见不鲜,由此引发大量纠纷。因装修建材如木材的种类繁多,学名、俗名混用,消费者要主张所购买的木材存在质量问题通常需要鉴定才能加以认定,由此导致维权困难。

本案中,木材经营部作为销售者,明知所销售木材的真实木种而未对消费者如实告知,其将销售木材标注为“老挝柚木”的行为促使陈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可认定构成欺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该案的处理对市场主体不如实告知消费者有关商品关键信息的行为加大惩治力度,有力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建材市场秩序进行规范及整治,促进市场主体走合法化、规范化的经营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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