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勐腊县人民法院依法从严、从快打击跨境违法犯罪,有力维护了边境稳定。但当前跨境违法犯罪依然高发,群众反映强烈,尤其是在疫情反复、防控形势极其严峻的背景下,偷越国(边)境行为严重危害到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为坚决遏制跨境违法犯罪多发态势,扩大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宣传面,该院日前发布4起偷越国(边)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徐某等7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徐某电话邀约被告人金某和杨某,让两人帮其从景洪有偿运送一批偷渡人员到关累镇南班江边。金某又邀约刘某、余某、吴某、许某一起运送偷渡人员。
当日中午,徐某等7人各自驾驶车辆从景洪城接到李某等16名欲偷渡人员,运送至南班江与澜沧江交汇处的公路边,到达目的地后驾车返回。李某等16名欲偷渡人员在橡胶林地里等候接应时,被巡逻民警抓获。
7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
勐腊县人民法院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许某、刘某、余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代某、张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代某邀赵某共同运送偷渡人员,并将欲偷渡人员手机号发给赵某。
赵某联系对方后,驾驶小型客车在勐腊县城接到廖某等8名欲偷渡人员;代某驾驶小型客车在勐腊县城接到姚某等10名欲偷渡人员,分别往勐捧镇方向行驶。 当日20时许,赵某及其运送的8名偷渡人员在岔路口一工地旁休息时,被巡逻民警抓获;代某将10名偷渡人员送至勐捧镇某火锅店附近,交给被告人张某后,驾车返回勐腊县城,途中被抓获。
被告人张某安排张某某、尹某运送10名欲偷渡人员前往勐满镇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23时许,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该案中,赵某、张某某、尹某及18名欲偷渡人员均另案处理。
勐腊县人民法院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代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作案车辆2辆、手机2部依法予以没收。
邓某偷越国(边)境案 2020年11月10日,被告人邓某、邓某某、李某、李某某、温某5人在景洪市森林公园附近乘坐由黄某驾驶的货车,躲在车厢内,欲偷越国(边)境至老挝境内,并经橄榄坝老路到勐仑。当日19时40分许,邓某等人在勐仑收费站上行线查缉点被抓获。
该案中,邓某某、李某、李某某、温某等4人及货车驾驶人黄某另案处理。
勐腊县人民法院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谭某等6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2021年7月16日,被告人谭某在他人安排下,驾车到景洪市告庄门口接到4名欲偷渡人员,并将其中2人从景洪运送至勐仑植物园旁后返回景洪。 2021年7月1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李某某、李某甲和盘某、盘某某5人,分别驾车从勐伴镇出发,到勐仑植物园旁接上13名欲偷渡人员前往勐腊,并要求偷渡人员关闭手机,清空通话记录。
李某某在驾车载着欲偷渡人员到黄连山桥头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李某甲与盘某某原地倒车并弃车逃跑,李某放下偷渡人员后驾车逃跑。当日16时许,李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作案的事实经过。
2021年7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与盘某某看到规劝公告后,主动到勐腊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作案的事实经过。
勐腊县人民法院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盘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作案工具面包车1辆、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
释法 跨境违法犯罪严惩不贷 非法偷越国(边)境是对我国国境管理秩序的侵犯,公民出国务工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不要轻信各种出国务工广告及老乡、熟人的介绍。出国(边)境必须持有前往国核发的准予入境且合法的签证,避免因非法出境、非法务工而承担法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剥夺或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运送人数众多的;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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