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通论坛丨APP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6589|回复: 1

女生在退租纠纷中服毒自杀,房东要担责吗?

[复制链接]

3971

主题

4258

帖子

1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14852
发表于 2021-12-23 16:5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陕西西安市新城区一名患有“双相情感障碍”20岁女生程橙(化名)在出租屋服农药自杀身亡,引发关注。

程橙生前因退房押金问题与房东任某产生纠纷。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任某不同意退还押金,沟通过程中辱骂程橙。且表示程橙死了便会道歉。目前,西安警方正调查任某的行为是否涉罪。

在该起事件中,房东任某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12月21日,有律师告诉澎湃新闻,死者女生属于自杀,并非他杀。在司法实践中,只有教唆他人自杀或帮助他人自杀,才涉嫌犯罪。本案中,若房东只是说气话,非主观,不构成犯罪。若明知女生患有双相障碍,仍进行语言刺激导致女生自杀,才会涉罪。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今年6月,程橙在西安市新城区租借一名七旬房东任某的一间房子,租期自6月14日到次年6月13日,房租每月1900元,交纳押金3000元。10月初,程橙被确诊为“双相情感障碍”。10月31日,程橙打算退租回到老家。

资料显示,双相情感障碍(BD)又名双相障碍,是一种既有躁狂症发作,又有抑郁症发作(典型特征)的常见精神障碍。

前述报道称,在退房前,程橙发现任某已将房间已出租给新的房客。因此,程橙要求任某退还押金3000元,但任某认为需扣除打扫卫生等的费用。

程橙的母亲称,双方交涉中,任某还辱骂其女儿。根据双方聊天记录显示,任某曾发辱骂性的文字,例如“婊子”、“你不要脸”等。任某还对其女儿说“你把药喝了,我就跟你道歉。”

12月12日下午,程橙在出租屋内服下农药,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西南商报报道,对于此事,任某称其没有错,他还不知道程橙已经去世,建议程橙的父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后事。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任某的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表示,正在调查。

对此,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律师赵良善则认为,死者女生属于自杀,并非他杀,在司法实践中,只有教唆他人自杀或帮助他人自杀,才涉嫌犯罪。但在本事件中,房东即便说句“你把药喝了,我就道歉”,或许是气话,房东主观上不具有将女生置于死地的故意,根据刑法主客观统一的原则,房东不构成犯罪。若是明知对方患有双相障碍,仍通过“你把药喝了,我就跟你道歉”的语言刺激对方采取自杀行为,则涉嫌故意杀人罪;如果属于重大过失,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赵良善进一步解释,如果明知他人患有精神异常之类的疾病,用刺激性言语会促使他人自杀,仍刺激对方,则属于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自杀的恶意。若结合整个语境,只是开个玩笑,撒撒气或者泄愤而已,则对他人自杀不存在故意。

赵良善强调,在民事赔偿方面,需要鉴定房东的“你把药喝了,我就道歉”这类刺激性语言与女生自杀死亡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经鉴定,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房东需向死者女生家属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如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房东需向死者女生家属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相反,如经鉴定,房东的行为与女生自杀死亡无因果关系,则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邢鑫认为,任某仅仅是在一对一的微信聊天中辱骂对方,很难认定为“公然”进行侮辱。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在个人公众号亦发表观点称,目前证据是微信交涉中的言语辱骂,属于私下言语,造成身心伤害的,是民事侵权。因不是公开,任某不构成刑法上的侮辱罪或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侮辱行为。

赵良善建议,关于女生死亡赔偿事宜,建议房东尽量与死者家属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共同委托一家专业鉴定机构准确认定房东的赔偿责任。

同时,他建议,如大家遇到类似事件,房东与租客尽量理性处理租赁事宜。即便合约约定了违约金、押金等费用,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各退一步,协商解决,切勿激化矛盾。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任何一方均可通过诉讼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由法院依法公正裁判。

来源:澎湃新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801

帖子

1764

积分

金牌会员

Rank: 6Rank: 6

积分
1764
发表于 2021-12-23 17:07: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挑唆!当然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老挝通论坛丨APP ( 湘ICP备19012160号 )

GMT+8, 2024-11-24 04:32 , Processed in 0.048058 second(s), 1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