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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等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处以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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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5 16:04: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出国打工真轻松”
“淘金暴富不是梦”
“出境代办一条龙”

伪造邀请函骗取签证还能机票酒店全安排?去机场准备出境却被工作人员拦下……



【组织80余人准备偷渡,不料在国内机场被查获‍】

自2021年起,被告人肖某某、李某为非法牟利,分别在境外人员(另案处理)安排下,在某省某市拉拢80余名意欲前往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以下简称老挝)的人员,并答应为他们办理签证等出境手续。

他们先是从境外人员处获取大量伪造的内容为“允许出境人员以老挝某公司员工的名义出境至老挝从事商务活动”的邀请函,并用伪造的邀请函骗取老挝相关国家机关批准后,由王某协助肖某某前往老挝驻某市总领事馆,为80余名欲前往老挝的出境人员办理了与实际出境目的、事由不相符的LA-B2商务签证。

2021年4月起,80余人先后至境外人员事先预定的上海某度假酒店内汇集,由被告人王某协助肖某某为其中40余人办理了酒店入住,并分发了出境所需的护照、批文等证件材料。

同年4月底,前述80余人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出境时,因被中国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工作人员发现所持有的签证及批文与出国目的不符而被查获。

经查,其中部分人员前往老挝的目的系从事赌博类、电信网络诈骗类违法犯罪活动,有19人已先后被人民法院以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缓刑不等。



【法院:三名被告人分别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骗取出境证件罪】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王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被告人李某以劳务输出名义,骗取签证,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

被告人肖某某、王某系共同犯罪,二人虽然听从组织偷越国(边)境犯罪的上游人员的安排、指示,但其积极实施的前述犯罪行为是整个犯罪链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并非次要、辅助,不应认定为从犯。

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节,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

为保障国家对国境的正常管理秩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肖某某、王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分别判处三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犯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法官:公民应警惕海外高薪务工陷阱】

一、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我国采取了许多措施加强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根据我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

违反以上规定,非法偷越国(边)境严重侵犯了我国国境管理秩序,损害国家形象,将难以避免受到行政处罚,如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还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骗取出境证件罪在直接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均有不同

本案中,三被告分别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骗取出境证件罪,该两种罪名在直接客体、犯罪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均不相同。

从两罪侵犯客体来看,同类客体虽均为我国国(边)境管理,但就直接客体而言,组织偷越国(边)境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骗取出境证件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出境证件的管理制度。

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表现为采取煽动、拉拢、诱使、串联等方式有计划地策划指挥,而骗取出境证件罪则表现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等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的行为。

从两罪的主观方面来看,二者并不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骗证”行为与组织他人“偷越”行为间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若同时实施“骗证”与组织“偷越”行为,应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论处。

三、公民应警惕海外高薪务工陷阱,保障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近年来互联网上涉及海外高薪招聘广告形式各样,内容层出不穷。不法分子利用人们急于赚钱的心理,借机牟利,以海外高额报酬、待遇优厚等虚假承诺为诱饵,吸引公民办理出境手续。一心想要出国挣钱的投机者,有些往往明知出境渠道违法却仍愿意冒险,这种违法行为不仅无法实现自己理想的“钱”途,反而容易陷入非法组织或诈骗团伙的圈套,同时也为他人组织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行为提供了空间。

法官在此提醒,每位公民均应当自觉遵守国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在出境务工时谨慎选择正规渠道,办理合法的出入境手续,切勿心存侥幸选择“孤注一掷”般铤而走险,甚至以身试法、触碰违法犯罪的高压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九条

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具有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

第二条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境外关系证明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弄虚作假”。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骗取出境证件五份以上的;
(二)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境的人员而为其骗取出境证件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CCTV今日说法、公众号@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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