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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老挝所得税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老挝免征所得税条件如下:
1. 工资和其他收入低于1,300,000基普;
2. 在老挝工作的使馆员工、国际组织机构的人员和外国专家的工资;
3. 补助金,退休金,赡养费,基本工资不超过2,000,000基普时所得的加班费和延时费;
4. 出售、转让在证券市场进行注册的股票股利和分红所得收入;
5. 通过出售股票或债券所得收入;
6. 残疾人的工资、劳务费;
7. 价值1,300,000基普以下,所得钱或物形式的礼物、奖品;
8. 企业经营者所获得的资产租赁收入,已缴纳利润税;
9. 政府和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
10. 公共事业、公益活动;
11. 银行系统存款利息;
12. 人身财产保险;
13. 政府基于有突出贡献者的奖励;
14. 对国家解放斗争事业有贡献者提供的政策性资金;
15. 科研发明奖金;
16. 公务员的餐费、路费、伙食费、住宿费;
17. 登记为单位财产的土地的买卖;
18. 继承的死者遗产;
19. 培训及继续教育费用;
20. 劳保服装和设备费用。
来源 | fm90la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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