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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偷出国到老挝,两中国人被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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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9 14: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2月13日,盘州市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审结一起由盘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林某某、屠某某犯偷越国境罪一案,被告人林某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屠某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1月,周某某(已判刑)召集屠某某、林某某,王某某、陶某某、石某某、邹某某、何某某(邹某某、何某某均未满十四周岁)等人,从盘州市坐面包车到达云南省昆明市长水机场,后周某某安排林某某等人坐客车,屠某某等人坐飞机,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磨憨口岸,后周某某、屠某某、林某某,邹某某、王某某、陶某某、石某某、何某某等人于勐腊县磨憨口岸旁边便道徒步偷渡出境至老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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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1日,林某某等人从勐腊县磨憨口岸入境时被抓获。2022年1月11日,林某某被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罚款1000元。

2022年2月7日,屠某某由勐腊县磨憨口岸入境时被抓获。2022年2月28日,屠某某被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0元。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屠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在周某某的组织下,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偷越国境罪。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同时,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和从轻处理。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的主要条件是:1、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关于出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2、实施偷越国(边)境行为。“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我国国(边)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在陆上、海上秘密出入国(边)境或者以伪造、涂改、冒用出入境证件等蒙骗方法和手段蒙混过关。偷越国(边)境行为是故意行为,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取得合法出入我国国(边)境的证件仍然偷越国(边)境。3、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指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等情形。

近年来,妨害国(边)境管理违法犯罪活动呈多发高发态势,与跨境赌博、电信网络诈骗以及边境地区毒品、走私、暴恐等违法犯罪活动交织滋长,严重扰乱国(边)境管理秩序,威胁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特别是不少人非法偷越境,向往“人间天堂”,不仅没有走上自己理想的“钱”途,反而陷入非法组织或者诈骗团伙的圈套,甚至家破人亡,出境务工一定要通过正规输出渠道,更应当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自觉抵制各类非法越境犯罪活动,共同守护社会和边境的和谐稳定。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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