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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老挝这些物品的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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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 16: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老挝腰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有关老挝腰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老挝腰果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关于老挝腰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产品以老挝境内种植的腰果(Anacardium occidentale L.)成熟果实为原料,在老挝境内经挑选、去壳、干燥等加工工艺制作而成的供人类食用的坚果。

三、食品安全要求

老挝输华腰果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四、植物检疫要求

老挝输华腰果不得带有活虫、虫卵、土壤,不得混有杂草种子、植物残体、砂砾、金属异物等杂质。

五、生产企业要求

老挝腰果生产加工企业应确保其输华腰果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输华腰果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推荐,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

六、加工过程要求

老挝输华腰果应使用烘箱或烘干机等热加工机械进行脱水加工,防止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七、包装、标识要求

老挝输华腰果应使用干净、卫生、透气、新的、符合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要求的材料包装,并在运输过程中防止发生撒漏。每一包装应标注“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产品名称、产地、生产加工企业及其在华注册号、出口商名称和地址等中文或英文可追溯信息。上述信息可以以标签形式粘贴在包装上。

八、运输要求

老挝输华腰果装运前,应对运输工具进行检查并符合卫生防疫要求,不得混入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限定性检疫物,如杂草籽、活体昆虫、植物残体、土壤以及其他外来杂质。

九、证书要求

老挝官方应对经检验检疫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输华腰果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书附加声明栏中应注明腰果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在华注册号及“该植物检疫证书所证明的腰果符合中老双方签署的关于老挝腰果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规定”。

十、其他

老挝输华腰果应来自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注册的企业。获得注册的老挝输华腰果生产企业名单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25日



【关于进口老挝植物源性中药材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有关老挝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老挝植物源性中药材进口。

一、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关于老挝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中的植物源性中药材(以下简称中药材),是指在老挝野生或种植的红豆蔻等12种药用植物制品(见附件)。

三、企业注册

输华中药材生产、加工和存放企业应经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林部(以下称老方)审核备案,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应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贸易开始前,老方应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官方网站公布。未获得中方注册的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中药材。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老方应确保输华中药材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见附件。

五、出口前管理

(一)生产加工要求。

1.在老方监督与指导下,输华中药材企业应采取控制病虫害的综合管理措施,包括疫情监测、综合防控及收获后处理等,并保存相关记录。

2.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完成。技术人员应通过老方或其授权机构的培训。

3.一旦在监测中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企业应及时采取相应防治措施,以确保输华中药材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4.输华中药材应清除土壤、杂质并进行干燥。

(二)包装要求。

1.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产品名称、国家、产地(省份、城市或地区)、企业名称及其注册号码等可追溯信息。每个包装箱和托盘应以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如使用木质包装,应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4.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在装运时检查是否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应加施封识,抵达中国进境口岸时其封识应完好无损。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1.输华中药材由老方实施离境前检验检疫监管,确认符合本公告要求后,允许向中国出口。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或植物残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到中国。老方应立即暂停相关企业中药材向中国出口,直到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同时,保存相关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

3.经检疫合格的输华中药材,老方应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2号(ISPM 12)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企业名称或注册号码、集装箱或运输工具号码等信息。植物检疫证书的附加声明应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Plant-derived Medicinal Materials from Laos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老挝植物源性中药材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六、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中药材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

2.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相关要求,对进口中药材实施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注册的企业,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发现未随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发现土壤、植物残体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4.如发现其他不合格情况,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5.如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及时向老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企业的中药材进口。老方应查明不合格的原因并进行整改,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老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27日






来源 |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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